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2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号**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0时42分,被告人邵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SC****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被民警带去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邵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1.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跃辉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号**房,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