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河县公安局****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在梁河县**路****门口被梁河县公安局****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邵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92.55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登鹏
2021年1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梁河县**镇**路**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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