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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金乡县**镇**村**号,现住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研发中心宿舍,务工,政治面貌:群众。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日22时12分许,被告人邵某某酒后驾驶鲁H****小型轿车顺**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79KM+500M处,与路边停放的冀C****警小型轿车相撞,碰撞后邵某某驾车顺**国道向西逃跑至600米处的一处院落,被随后赶到的警方人员抓获,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邵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26.07mg/100ml。2020年5月12日秦皇岛交警支队三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邵某某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驾驶人网上查询结果、机动车网上查询结果、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案件来源、查获经过、秦皇岛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0二0二十二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壹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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