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种羊场**分厂委**组,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种羊场**分厂**麻辣烫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镇南种羊场龙山分厂转盘道北侧路上行驶时,被镇南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5.8mg/100m1。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晶
(院印)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