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21983********,汉族,大专文化,**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栋**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镇**村**号),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0时17分许,被告人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L****3的黑色雪佛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全季酒店门前时被后方车辆尾随相撞。经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台子交警大队认定,邵某某在此起事故中无责任。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邵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90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当事人陈述材料、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查评估意见书;2、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阎妍
检察官助理:张浩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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