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乡**村76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区**座**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23时许至22日2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在福州市台江区**广场与他人共同饮酒,并于酒后自行驾驶闽A6****号牌白色现代牌小型轿车离开。22日3时47分许,被告人邵某某驾车行驶至福州市台江区西二环路交通西路路口,意识不清停车未拉手刹熟睡,车辆滑行撞至西二环中路中间隔离护栏,被群众发现报警。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邵某某查获。
经公安机关调取车辆行驶轨迹,该车22日凌晨2时40分许,从福州市台江区白马交通路口一带行驶至仓山区南二环路联建新苑一带,后又行驶回西二环路、浦西路、工业路一带至被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邵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282.95mg/100mL;血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MDMD成分。经民警现场勘查,被告人邵某某未造成路面公共设施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现场记录、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行驶轨迹、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1322号鉴定意见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南方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2020074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样乙醇含量为282.9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婷婷
检察官助理:陈 钦
2020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座**单元,联系电话:130758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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