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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85********,汉族,大专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系吉林省利达项目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现住通榆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邵某某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通榆县站前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五洲医院附近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邵某某静脉血中检测乙醇含量结果为85.50毫克/100毫升。被告人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书证: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4鉴定意见: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汉国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通榆县开通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3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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