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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532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1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新区**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17日01时21分,被告人邵某某酒后驾驶鲁******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经东二环A上层行驶至昆明市**路**层**路交叉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86.3lmg/100m1(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查询材料、提取血样登记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等;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5.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邵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过,建议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85390****。

2.案卷和证据材料__1册。

3.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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