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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1〕63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祥云县,住祥云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6日将其释放,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邵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路往320国道超速行驶(限速20km/h,实速52km/h)。21时许,行驶至**路K8处时,与鄢某某停放在路面的云******号轻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邵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祥云县公安局民警在现场调查时发现被告人邵某某有饮酒驾车嫌疑,遂请祥云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提取了邵某某的静脉血样两份备检。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邵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269.28mg/100ml。

2、2020年7月22日中午,被告人邵某某在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期间再次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外出,行驶至祥云县普淜镇**路鄢家村路段时所驾车辆驶出路外,造成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民警将其带至祥云县**镇中心卫生院进行了血样提取。经祥云县公安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邵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邵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262.64mg/100ml。

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邵某某醉酒驾车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血液中酒精含量均已超过200mg/100ml,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邵某某判处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继国

检察官助理:钱迎霞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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