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1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槐房西路与金西路交叉口处,被告人邵某某酒后将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灰色长安牌轻型封闭式货车(车牌号:京L****8)开走,后返回原处。经检验,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3mg/100ml。
被告人邵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被传唤到案。
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邵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江红
检察官助理:任文慧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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