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8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园**号楼**号,住该地。因嫖娼,于2014年2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嫖娼,于2017年4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5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酒后驾驶风神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京N****8)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顺白路与外环路交叉路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具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腾云
检察官助理:李梦呓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含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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