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4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公安局**派出所,住新疆博乐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博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邵珠峰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8时20分许,邵某某驾驶新E*****号小型面包车沿博乐市团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团结南路与温泉路十字路口交叉路口处时与前方何某某驾驶的新E*****号轻型栏板货车追尾肇事,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邵某某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交警将当事人邵某某拉到第五师人民医院抽血进行酒精含量鉴定,2020年5月9日,经博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邵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乙醇成分,含量为169.21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沙如丽

检察官助理:程伟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邵珠峰住新疆博乐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证据目录1份、证人名单1份、视听资料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