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87********,汉族,小学文化,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户籍地:山东省曹县**乡**村**号)。2019 年8 月19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交警支队宜白路大队处以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1800 元的处罚。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10000元。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9 月2 日21 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F****9号白色一汽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天津市北辰区华盛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盛永机电有限公司门前处,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宜白路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邵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2.8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巩宝强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电话号码:18253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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