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 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1990********,现住淮南市八公山区**村**小区**室(同户籍地),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邵某某酒后驾驶皖DB1664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淮南市八公山区308省道22公里20米处附近被执勤交警拦下,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98mg/100ml,后被带至淮南市东方医院集团新庄孜医院抽血。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邵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00 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经过、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帆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人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及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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