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害人刘某某,女,殁年88岁。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5时53分许,被告人邵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沿成都市金牛区八里桥路由二环路方向往中环路方向行驶,当行驶到八里桥路与东沙街交叉路口处时,与在此处人行横道上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碰撞,致其跌倒和颅脑损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邵某某折返观察被害人后立即驾车沿站北中街逃离现场,后被群众追赶并在站北中街与花径路交叉口抓获。被害人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6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邵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邵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吕健
检察官助理:周萌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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