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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635号

 

被告人邵某某,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12831998********汉族大专文化,**盲人按摩店员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暂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同意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21时43分许,被告人邵某某醉酒后擅自驾驶被害人朱某某停放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康安路西侧皓天生活广场外未熄火的苏A2****小型轿车,在掉头过程中撞上广场外绿化带花坛,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事发后邵某某下车离开,朱某某赶到现场后报警,民警在现场附近将邵某某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75.6mg/100mL血。经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朱某某的车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邵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守珍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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