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2199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中市,住扬中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6月,被告人邵某某在扬中市**公司工作期间,以谎称可以帮同事祝某某找关系进入扬中市**公司工作,需要送礼打点关系、买考试答案、个人借款为由,多次骗取祝某某扬中通达购物卡4万元、现金49000元、微信转账7100元、软中华香烟10条。经鉴定,被告人邵某某骗取的软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6350元;骗取的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0245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邵某某以帮助祝某某找工作需要送礼打点关系为由,骗取祝某某20张扬中通达购物卡,每张面值均为2000元,共计人民币4万元;后于2019年3月20日将20张购物卡变卖,得款人民币36600元;
2.被告人邵某某以帮助祝某某找工作需要送礼打点关系为由,分别于2019年3月19日、2019年4月2日、2019年5月11日、2019年6月2日4次骗取祝某某现金20000元、20000元、6000元、3000元,共计骗取现金人民币49000元;
3.被告人邵某某以帮助祝某某找工作需要送礼打点关系、买考试答案、个人借款为由,分别于2019年5月18日、2019年6月3日、2019年6月5日、2019年6月9日4次骗取祝某某微信转账2000元、4300元、500元、300元,共计骗取人民币7100元;
4.被告人邵某某以帮助祝某某找工作需要送礼打点关系为由,分别于2019年5月11日、2019年6月2日2次骗取祝某某软中华香烟共计10条,后将香烟变卖。经鉴定,10条软中华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6350元。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邵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出赃款10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卢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扬中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扬中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已退出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祥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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