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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1〕86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8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昆山市**小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 被告人邵某某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邵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邵某某在昆山市世茂广场某酒吧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EV****小型轿车沿前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夏西街路口左转弯时,其车头部撞击在前方等候红灯放行的由唐某某驾驶号牌为苏E0****的轿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被告人邵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邵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54mg/100ml。

经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邵某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邵某某向被害人赔偿人民币600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2021年1月21日,被告人邵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某某、唐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路面监控、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湘杰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昆山市**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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