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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77********,汉族,初中文化,镇江市**商行**,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巷**号)。被告人邵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9年10月9日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悬挂“苏L0****”号牌的二轮车辆,沿镇江市朱方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朱方路**小区附近处,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毫克/100毫升,被告人邵某某驾驶的悬挂“苏L0A103”号牌的二轮车辆系两轮普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到案后,被告人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袋、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警务执法仪拍摄的现场查获、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和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卫宾

检察官助理:李  俊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5996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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