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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7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胡同**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在正定县S201省道与X054县道交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邵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0.33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邵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此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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