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身份证号:1301321986********,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元氏县,住元氏县**镇**村。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被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邵某某涉嫌酒后驾驶冀******牌号的白色五菱宏光面包车行驶至赞皇县唐相街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邵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76.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过、到案证明、元氏县公安局因村派出所前科证明;
3、被告人邵某某的户籍证明;
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海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元氏县**镇**村。
2.公安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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