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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邵某某,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街道办**居委会,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邵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8月28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酒后驾驶苏N8****普通二轮轮摩托车沿泗阳县众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上海路交叉路口时被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的结果为120mg/100ml,后经鉴定认定,送检的被告人邵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制作的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照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呼吸测试单、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证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酒精含量鉴定结论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检察官助理:袁丙杰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360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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