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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矿修护区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镇,现住潘集区**小区**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20时32分许,被告人邵某某酒后驾驶皖D9****号小型轿车行至潘集区珠江路路段,被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潘集大队执勤民警拦查,现场对其例行检查时发现邵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随即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将邵某某带至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由该院专业医务人员对邵某某抽取其血样三份,一份送交淮南市交警支队统一保存,其余二份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2020年5月13日经鉴定,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6.18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辅警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登记表、归案经过等;

2、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6.18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有认罪悔罪表现,自愿具结悔过签字具结书,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季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小区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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