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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310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7198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危险驾驶,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3时41分许,被告人邵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8****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国道**段辅道与**路交界处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54.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秀娴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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