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81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资兴市,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资兴市**乡**村**组,住所地为资兴市**街道**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3日,田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从资兴市**小区方向沿**大道驶往资兴市**村前**组方向,19时20分许,当车行驶至资兴市**大道**村路段时,因违反禁止标线行驶,与相对方向由被告人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邵某某受伤,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田某某报警,邵某某因无证、酒后驾车被民警在现场查获,并被带至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液,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邵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为阳性,定量为164.19mg/100ml。经资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田某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邵某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说明、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酒精浓度检测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粤法正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5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碰撞痕迹检验笔录。
本院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邵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拘役2-5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5000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波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邵志豹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6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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