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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灌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吸毒,于2015年8月19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1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P****号小型轿车从**馆饭店出发,沿着饭店门口的东西路向东行驶至新兴南路,后向南行驶至新民路向东行驶几十米(老白酒厂附近)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邵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伟涛

                                   2020年0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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