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村**路**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小甸镇**村**队**号)。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邵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邵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4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醉酒驾驶牌号为苏ED****小型轿车从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医院行驶至阳澄湖大道与夷陵山街路口处睡着在车内,后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mg/100ml。
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冯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冯超男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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