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镇**村**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镇**号楼**单元**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2时01分,被告人邵某某驾驶辽C*****别克牌小型轿车,沿鞍山市高新区樱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鞍千路路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5mg/100ml,后将邵某某带至鞍山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并送检。经鉴定,邵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身份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等;
2.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欣
检察官助理:王禹
2021年1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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