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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刑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60********,汉族,小学三年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绥棱县,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宾馆**室。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国美佳人牌电动两轮摩托车,在黑河市市区内沿桦林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该车行驶至桦林路**号赵某某经营的**饭店门前人行道时,摩托车与**号门前的彩灯相刮,致使彩灯损坏无人员受伤。经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邵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64.66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黑河市交警支队爱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邵某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侦查,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邵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邵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国美佳人牌电动两轮摩托车照片。

2.书证被告人邵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到案及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协议,说明材料等。

3.证人赵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黑河市交警支队爱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邵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萍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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