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一部刑诉〔2020〕Z215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7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县,住乌审旗**镇**工业园区**建材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和李某某等人在乌审旗无定河镇纳林河五大队庙滩村庙会上一个烧烤摊吃饭、喝酒。于当日22时22分许,被告人邵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乌审旗无定河镇境内,沿无定河镇纳林河工业园区蒙大矿业职工餐厅北侧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蒙大矿业职工餐厅北侧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邵某某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15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2.受案登记表;3.身份证信息;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7.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及资格证书复印件;8.驾驶证及车辆信息;9.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审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树豹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