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41990********,汉族,大专文化,南京市**馆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园**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巷**号)。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4时33分许,被告人邵某某酒后驾驶苏AX****小型轿车,沿本市雨花台区大周路行驶至俊才路路口时,将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倒,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邵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91.5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邵某某驾车将被害人刘某某送至医院救治,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医院等待民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邵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迪
检察官助理:李娜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南京市秦淮区**园**苑**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1份,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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