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绩检一部刑诉〔2020〕Z69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号,住安徽省绩溪县******桥。被告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绩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绩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晚23时37分许,被告人邵某某酒后驾驶浙G*****小型轿,从绩溪县扬之南路***桥家中出发,沿扬之南路行驶至宋某某家门口,后被宋某某制止并报警。经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绩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等笔录;

6.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许琴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视频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