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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83********,汉族,中专文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德州市德城区**街**号**号楼**单元**号,住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号楼**单元**号(自报)。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德州市运河开发区**街穆斯林饭店路口被民警查获。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乙醇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磊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3305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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