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行政村****号,现暂住山西省晋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9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晋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处以罚款13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2日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6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邵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牌”二轮摩托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铁路桥路段,被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邵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6 mg/100 ml。

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邵某某的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表、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等;

2.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毓斌

检察官助理:宋建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晋城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123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