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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205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9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佛山市**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226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时52分,犯罪嫌疑人邵某某驾驶号牌为粤Y9****的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截查并被带去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犯罪嫌疑人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成份含量为109.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玉筠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佛山市**区**镇**村**巷**号,联系电话:150********;

2.卷宗2册、光盘1张、散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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