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时52分,犯罪嫌疑人邵某某驾驶号牌为粤Y9****的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截查并被带去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犯罪嫌疑人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成份含量为109.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玉筠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佛山市**区**镇**村**巷**号,联系电话:150********;
2.卷宗2册、光盘1张、散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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