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三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84********,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东营市**区**路**号,现居住地广饶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3日被广饶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5时23分许,被告人邵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汽车沿广饶县乐安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广饶县**路附近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邵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4.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新春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饶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4.抽血录像光盘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证据开示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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