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20〕Z1177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1992********,满族,初中文化,系通辽市**厂机修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街**,现住通辽市**厂员工寝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18时许 ,被告人邵某某酒后驾驶黑色一汽牌小型汽车(车牌号:蒙G**)沿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河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河西国税局停车场内,因操作不当,撞倒在停车场内停放的一辆无主自行车后撞倒停车场防护栏,后与王某某停放在金三角中国移动营业厅门前的白色杰德牌小型汽车(车牌号:蒙G**)发生交通事故,致三方车辆损坏,防护栏损坏。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邵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对被告人邵某某提取血样并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6.2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无前科劣迹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饮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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