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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五部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51974********,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路**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8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同年8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22时32分许,被告人邵某某酒后驾驶豫A23****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郑州市金水区东三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河路东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邵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8.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2、证人尹某某中的证言;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乙醇检验报告;4、抓获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醉酒后在城市快速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梁某某

检察员:宋朵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 ;

2、认罪认罚具某某一份;

3、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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