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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简单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191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现住址白山市江源区**街**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邵某某于2020年4月9日,饮酒后驾驶挂有临时号牌的三轮摩托车从**村向**厂方向行驶,在行驶至江源区**大桥附近时被江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从送检的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为111.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常住人口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办案说明;

2.鉴定意见:白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军霞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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