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楼镇**楼**村**庄**号。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搭载孟某某(男,30岁),沿本市市中区二环南路高架路行驶至凤凰山立交桥西下桥口时,适遇交警在此处设点检查。为逃避检查,被告人邵某某驾车闯卡逃跑,后在本市市中区重汽路党家庄中学南侧被追赶至此的交警查获。公安人员发现被告人邵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抽血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7.3mg/100ml。
2020年4月9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工作证明等)、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执法录像)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无证驾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霞
检察官助理:尹亚萍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963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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