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诉刑诉〔2018〕19号
被告人邵某甲(曾用名邵某乙),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11965********,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路**幢**房。案发前任中共肇庆市**区委常委、**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十七届人大代表。2017年7月12日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肇庆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肇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11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月8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1月16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邵某甲在担任**市**镇党委书记、**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25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03年至2004年间,被告人邵某甲利用担任**市**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之便,接受请托人梁某某贿送的人民币100万元,为梁某某在**镇开发的**镇**工业园征地等方面谋取利益。
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邵某甲利用担任**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分管国土、规划等部门的职务之便,接受请托人肇庆**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某某(另案处理)贿送的人民币合计150万元,为焦某某在**市购买土地、商铺租赁等过程中谋取利益。
被告人邵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赃人民币2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此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葛 伟
代理检察员:朱小丹
2018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邵某甲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5册、光碟8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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