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302061983********,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协管员,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北仑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5日移送本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至2019年8月,被告人邵某某被聘用为宁波市北仑区**城管协管员,历任**城区管理办公室主任助理、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中队队长助理,2017年3月后主要负责户外广告整治、零星违建拆除工作,协助中队主要负责人做好协管员队伍管理及中队其他重要工作。
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邵某某利用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先后5次收受王某某(另案处理)所送人民币合计267 369元,为王某某在**辖区范围内从事渣土清运消纳业务谋取利益。
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已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操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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