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371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委**路**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号**号楼**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8年12月11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同日被驻马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失火罪于2018年12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驻马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3日上午9时左右,被告人邵某某到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委**村驻马店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苗圃地西北边,给其母亲坟地上坟,在上坟时邵某某使用打火机点燃烧纸和鞭炮,致使驻马店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种植的苗圃地栽植的苗木被烧毁。经鉴定,被烧毁苗木及附属设施等7种物品总价格为人民币55.036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55.036万元,危害公共安全,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熙
2019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号**号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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