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19〕1069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乡**路**号,现住河北省**市**县**乡**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年11月26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5日1时许,房山区交通局、房山区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沙窝村对过往大型运输车辆联合执法检查,李某某(已判决)雇用马某某驾驶违法重型自卸货车行至此处时,因超载及涉嫌违法上路等情况被扣留,马某某将此情况电话告知李某某。当日5时许,李某某与被告人邵某某分别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和重型自卸货车赶到现场,将执法车辆夹在中间。马某某趁机将扣留重型自卸货车开离现场。执法车辆准备追击时,邵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向前阻拦执法车辆离开,造成两车撞击,执法车辆尾部受损。后李某某、邵某某分别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执法车辆损坏价值人民币2826元。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邵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讯问视频等;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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