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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9〕576号

被告人邵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02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北安市**镇**村**组**。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0时许,金州交警大队夜勤中队在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街道国营农场西**屯执行查酒驾任务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因其儿子某某某酒驾被交警查获,车辆被扣押而心中产生不满,对交警进行辱骂。邵某某经交警多次警告无效,被依法强制带离过程中,将交警贺**反光服撕破,并对文职警员夏某某、张某某进行踢打,又将辽B****警号执勤警车左后车门损毁。经鉴定,张某某、夏某某损伤伤情均不构成轻微伤。执勤警车车门的维修价格无法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损毁照片等物证;

2.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视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邵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鑫

检  察  员:高  亮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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