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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现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村委会**村小组,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年10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到景德镇市昌江区**镇**村委会办理社保,要求村委会帮其购买社保,因不符合条件被拒绝,被告人邵某某遂将**村委会办公楼一楼的一间办公室内的桌椅掀翻,村委会干部见状立即报警。接警后,昌江公安分局鱼山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民警在了解情况后口头传唤邵某某至鱼山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被告人邵某某拒绝跟随民警前往派出所,并动手和出警民警发生拉扯。在拉扯中,被告人邵某某将出警民警杨某某身着的警服撕破,同时还导致民警杨某某的颈部、上腹部等部位擦伤。在鱼山派出所民警依法将被告人邵某某强制传唤后,在派出所值班室内,被告人邵某某又动手打砸椅子,将椅子摔倒在地,导致椅子椅面受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双梅

检察官助理:江珊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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