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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538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邵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邵某某丰台区石榴园地铁站D口附近的马路边,因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大红门街道执法队队员在巡查执法过程中拉走其放置在胡同内的手推车,与执法队队员发生冲突,过程中将胡某某咬伤,致胡某某右肘部皮肤划伤,右前臂皮肤挫伤(其间可见齿痕)。经鉴定,胡某某的伤情状况为轻微伤。

被告人邵某某于2020年7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所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情况说明、北京市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江某某张某某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现场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崇龙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邵某某现不在押,联系方式1526147****

2.案卷证据5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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