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627号
被告人邵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6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路**园**里**号楼**门**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20年4月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邵某某在本市南开区王顶堤美丽菜市场林苑店后一无名道路违章占道经营。王顶堤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对其进行清理时,被告人邵某某拒不配合,将执法人员王某某左手咬伤。后他人报警,南开分局王顶堤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常某某赶往现场处置,被告人邵某某仍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在现场吵闹并将民警李某某左手抓伤。公安民警随即将被告人邵某某依法强制带离。经鉴定,李某某左手背皮肤抓伤,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伤情照片,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工作证照片,天津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情况说明,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邵某某身份证明,其他书证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常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甄君玮
检察官助理:姜宁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十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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