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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2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单元**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某某在其停放在青岛市市南区**路鲁********牌小型客车内容留王**吸食冰毒一次。

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邵某某在其停放在青岛市市南区**路**路附近停放的其车内容留王**吸食冰毒一次。

2019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邵某某在青岛市市南区**路停放的其车内容留王**吸食冰毒一次。

2019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邵某某在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单元**户其家中容留王**吸食冰毒一次。

综上,被告人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4次4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丹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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