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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6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永安路**号**单元***户甲,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永安路**号**单元***户甲,无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经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6日16时许、6月10日15时许、6月24日7时许、6月27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四次在青岛市**区**路**酒店内开房间,容留吕某某(另案处理)吸食过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7月20日14时许、2020年9月24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邵某某两次在**区**路**宾馆开房间,容留吕某某吸食过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邵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坤

检察官助理:于敏

2021年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邵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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